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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小编 浏览: 发布日期:2026-02-09
[导读]: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结合国家以及自治区的有关部署和我市实际,  合理确定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付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图1)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结合国家以及自治区的有关部署和我市实际,

  合理确定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付范围和待遇支付标准,自2026年起优先从覆盖就业人员起步,后续视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有关规定,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贵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鼓励社会捐助。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有关事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应按照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1.在职职工。在职职工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3%,其中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分担0.15%。原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0.7%缴费比例中调减的0.15%缴费比例不再划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直接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部分缴费比例,调减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单位的缴费比例为0.55%,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为0.15%,各自独立征收。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0.15%,经个人同意,每月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个人当期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0.3%的缴费比例缴纳长期护理保险保费,按月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中扣缴。

  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捐赠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受捐对象,捐助资金划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1.参保就业人员(含退休人员,下同)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在我市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期护理保险的前提下,经申请通过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参保人员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保障权益相适应。

  2.我市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启动实施后,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办理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的,应当按规定清偿欠缴的费用;参保人员按规定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当补足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保费。

  3.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后,对未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参保缴费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3个月内参保的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设置固定等待期6个月,从启动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未参保时间每增加12个月,在6个月等待期的基础上增加待遇等待期1个月,等待期内不享受待遇。

  4.用人单位和参保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参保就业人员足额补缴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后,参保就业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规定如下:

  (1)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后年度内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当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后年度内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续保的,有6个月等待期,从足额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长期护理保险保费之月计算,第7个月开始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断保超过1年的,每多断保1年,在6个月等待期的基础上增加待遇等待期1个月,等待期内不享受待遇。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已转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终止或退出长期护理保险的,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留其参保缴费记录;已按规定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保费不予退还。

  (1)居家护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具备居家照护条件的,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居家上门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2)社区护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社区为依托为失能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制的生活照料服务。

  (3)机构护理。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入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根据护理服务资质提供全日制生活照料服务、医疗护理服务。

  2.护理服务内容。护理服务内容原则上按照国家医保局、自治区医保局制定的护理服务项目目录统一执行,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护理服务资质。

  1.按规定应当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支出的费用。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待遇终止手续,同步停止相关服务计费:

  2.重度失能人员失能情况发生变化,恢复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参保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在限额标准内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不设起付线,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贵港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基金支付比例70%左右,具体待遇支付标准为:

  (1)居家护理。居家护理重度失能Ⅰ级、重度失能Ⅱ级、重度失能Ⅲ级的参保失能人员每人每月限额标准均为1200元。‌‌

  (2)社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1100元,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社区发生的生活照料服务项目费用。

  (3)机构护理。重度失能Ⅰ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1000元,重度失能Ⅱ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1200元,重度失能Ⅲ级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1300元。

  (4)智能化和辅具服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探索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前已参加贵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失能人员,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始实施后,按规定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评估结论公示后,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服务之日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重度失能人员因病住院治疗,从入院的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出院的次日按照规定恢复其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保人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当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评估结论是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依据。失能等级评估定点管理和评估费用等事项由市医保局根据需要另行制定。

  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实行市级统收统支管理模式,资金统筹使用,不设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费用支付、承办及经办机构服务费用等支出。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使用效率,创新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运行平稳。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本市辖区范围内按照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和内容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护理服务机构,均可自愿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通过审核评估后,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的统一要求执行。

  1.长期护理保险依托本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施经办服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全市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登记、评估审核、待遇审核、费用结算、协议管理、资金监督以及对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管理等日常经办管理工作。

  2.在确保资金安全和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市医保局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第三方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委托社会力量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从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中按比例支付,支付总额应控制在当年度长期护理保险保费总额的5%以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大局,加强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各项工作的推进、监督与管理力度,进一步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长期护理保险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筹集、失能等级评估、待遇支付、协议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做好对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运行情况的监测,确保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安全可持续。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指导和规范长期护理服务专项能力考核,指导行业部门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已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等信息的交互共享。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护理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失能等级评估、评估人员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配合医疗保障部门规范协议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互认、评估数据共享、评估效果评价等协作机制。

  税务部门负责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保费征收工作,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做好筹资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护理服务项目、辅助器具租用价格监管工作,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宣传部门指导并协调各级媒体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一)长期护理保险筹资、待遇保障标准由市医保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基金运行等因素适时调整,本实施方案的条款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长期护理保险保费的征收和待遇支付时间由市医保局和财政局另行下文通知,此前贵港市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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